在我国防控新冠疫情的关键时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年4月1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从支持受困主体纾困、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促进外贸出口发展等方面,提出了加强金融服务、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的23条支持政策,这是我国中央银行充分使用货币政策的重要举措。
应有促增长更具针对性的货币政策
我国的货币政策是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总体要求而制定的。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的三重压力,中央政府实施的是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由于新冠疫情于今年3~6月在上海、北京等地集中暴发,对经济发展带来较大影响,传统的汽车、机电等产业遭受困难,旅游、餐饮、住宿、零售、客运等行业也受到严重冲击。此外,俄乌冲突也提高了世界粮食和大宗商品的价格,极大加剧了全球范围内的通胀压力。
根据上述原因,我国有必要将原来稳健的货币政策调整为更有针对性的促增长的积极货币政策。我国应更注重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的双重功能,以此来落实稳企业、保就业的各项金融政策措施,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脆弱群体。我国还必须综合运用好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全力维护市场流动性的基本稳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将我国的市场利率与美国的市场利率的变化频率保持相对的分离。同时采取更加坚决果断的措施,来积极疏通传导机制,以此促进金融资源更多流向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脆弱群体。
充分发挥离岸金融对货币政策的助力作用
在央行采用积极的货币政策来保障经济稳定发展的同时,还应充分利用离岸金融对我国货币政策进行有益的补充,这将是一条对我国经济发展全局影响较小但效果较好的途径。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各不相同,而采用“一刀切”的货币政策可能会对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而离岸金融能够通过使用境内外的资金和各种最新金融工具,在不干扰目前货币政策的前提下,助力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
首先,我们经过研究分析后发现,随着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规模不断增加,金融开放的力度不断增强以及离岸金融的监管政策不断与国际接轨,离岸金融业务会逐渐影响到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效果。
这是因为离岸金融业务会通过以下途径影响货币政策:
一是离岸金融业务所产生的资金结余是可以通过QFII、QFLP、FDI等渠道进入我国的,那么这些自由兑换货币的资金如结汇成人民币使用,就会增加我国金融市场的人民币投放量,进而影响到货币市场上的人民币交易量,最终会影响到货币政策的效果。
二是离岸金融业务所产生的资金结余可以直接购买我国的各种产品,那么出口企业就会相应地获得自由兑换货币,从而合法地在我国金融机构将这些自由兑换货币结汇成人民币使用,这就等同于大幅增加了我国基础货币的投放量和货币市场的本外币兑换的交易量,进而影响到货币政策的效果。
三是如果我国的“走出去”企业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所产生的大量本外币资金结余,可以按照跨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办法,通过跨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这个渠道,将这家境外子公司的本外币资金合法、合规地转移到我国境内,这也将会增加基础货币的投放量,进而影响到货币政策的效果。
其次,我国目前开展的离岸金融业务不会干扰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这是因为离岸金融的币种仅是自由兑换货币,没有包括人民币。即便考虑到我国监管部门已放开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中对人民币的限制,但是起步不久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的人民币流量和人民币的资产规模也是微不足道的。
但我们必须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我国监管部门对离岸金融业务的监管规定并没有新的调整,而离岸金融业务是不包括人民币的,由此离岸金融业务并不会直接影响到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效果。二是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已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和融资,这肯定会对货币政策产生一定程度的积极影响。三是目前离岸银行的资产规模折合成人民币只有5000亿元左右,这样的资产规模并不会对货币政策产生直接、重大的影响。
充分发挥离岸金融对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的积极影响
其一,我国的离岸金融不仅要放开对人民币的限制,而且要鼓励在离岸金融业务方面更多地使用人民币,让离岸金融能够更加直接地对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形成有益的影响。因此,我们强烈呼吁监管部门要尽快修改《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人民币也是离岸银行的结算货币,便于企业利用离岸金融开展对外贸易及投融资的活动,增加我国离岸人民币的使用场景。
此外,还要加大与相关国家开展的石油、天然气、大豆、小麦等大宗贸易时使用人民币结算的比例,要鼓励这些国家在大宗贸易中使用人民币结算,并用获得的人民币资金从中国购买产品,这样既能使得我国商品出口数量大幅增加,又能促进这些国家将人民币回流到我国。或者我国也可以创造条件,推动这些国家将获得的人民币拿到欧洲、中东或美国等地进行投融资与消费,这样就能更好地推动我国人民币的国际化。
其二,我国应充分利用自贸试验区来开拓更多的离岸人民币回流渠道。在目前已有多种离岸人民币回流渠道的同时,还应充分利用好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的功能,允许境外的机构和企业在这些特殊功能区内直接用人民币来购房、投资境内的证券市场、收购境内公司的股权等,并允许这些境外机构和企业在获得资本性的盈利后可以自由地将资金返回注册地母国或实际经营地。还应鼓励这些境外机构和企业在上述特殊功能区域内发行离岸人民币债券,由于我国的人民币债券的实际收益当前仍高于其他币种债券的收益,因此能受到世界上更多投资者的热烈追捧。同时,我国的离岸银行还可以为持有离岸人民币的机构和企业提供更好的配套离岸金融服务。
其三,坚决防范离岸人民币业务可能对我国货币政策造成的负面影响。建议做好如下工作:
一是要建立一条由政府主导的、金融机构来实施的人民币国际化途径,并配套完善的离岸人民币发行机制,以便在境外人民币资金不足或价格波动时能进行直接干预。
二是要让所有的“走出去”企业将离岸人民币业务尽量交给我国的金融机构来办理(类似日本企业与日本银行在境内外的长期良好合作关系),这样既能让我国的金融机构更好地参与人民币国际化,又能使得“走出去”企业得到我国金融机构高效和优质的服务。
三是我国要建立一套离岸人民币的监控体系来防范离岸人民币市场的运作对我国货币政策的不利影响,并在制定货币政策时将此类因素考虑在内。
四是对参与跨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企业进行限额管理。比如,一家跨国公司凡超过10亿美元或100亿元人民币资金头寸进行跨境资金集中管理时,都要提前向监管部门主动上报,让监管部门提前做好可能的汇率风险防范准备。
五是在我国所有对外的商业活动中,建议要求各“走出去”机构和企业都要明确安排推广离岸人民币在境外使用的计划和时间进度表,让人民币在更多境外支付场景中使用,也让更多国家能够接受使用人民币。
六是要确保持有离岸人民币储备的国家能够及时足额地兑换成该国货币和其他自由兑换货币。通过启动两国货币互换协议等方式,保持兑换渠道的畅通,由中资金融机构充当离岸人民币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稳定交易对手。要给予这些国家足够的信心相信其持有的人民币不会大幅贬值,并能保持盈利以及存在足够的控制风险的渠道。
七是我国的离岸金融的资产规模一旦达到我国广义货币M2的5%时,监管部门就要立即考虑防范离岸金融对我国货币政策的可能影响,此时有必要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和数据监控平台。尽管世界各国央行都没有全球范围内开展离岸金融业务规模的准确统计数据,但是出于安全和风险防范的需要,我国政府还是应该摸清我国离岸金融的底子,并做好对业务数据的实时监测,因此数据监控平台的建设就十分重要和必需了。
(景建国系雄安新区离岸金融创新实验室主任,祝宇航系雄安新区离岸金融创新实验室执行主任)